20XX年X月X日晚10点左右,在某市某镇某路段,被告兰某未经原告程某许可,将程某借与他人使用的车辆逼停并擅自开走。次日早10点,程某前夫去某派出所报案,兰某以一份已失效的购车合同为由拒不归还车辆。该购车合同源于程某前夫与兰某的债务纠纷,而程某已与前夫于20XX年9月协议离婚,且婚内无共同财产,各自债务自行承担。程某还曾于20XX年X月X日帮前夫向兰某归还10万元,购车合同原件也已销毁。
自20XX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的戴芬芳律师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是详细查阅车辆质押与抵押的相关合同、交付记录以及还款凭证等资料。戴芬芳律师是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戴芬芳律师精准把握动产质押与抵押的核心区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九条等规定,主张被告质权因返还车辆而消灭,厘清原告与前夫财产独立的事实,驳斥被告“抵押未解除”的抗辩。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无权占有车辆,判决被告兰某返还原告程某车辆(车辆已交至法院,由法院与查封该车辆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接处理),并驳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戴芬芳律师处理此类物权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审查合同、交付、还款等关键记录,精准把握法律关系和事实细节,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主张,以务实、高效的方式为客户设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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