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某高校与刘X因商铺租赁产生纠纷。刘X曾承租该高校位于XX区的商铺,双方签订《国产出租合同书》,约定争议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续约,但刘X继续使用商铺,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该高校以刘X无权占据房屋构成侵权为由,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诉讼。一审时,刘X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无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高校起诉。高校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02年开始执业的张云顺律师带领的团队。律师们怀疑高校对法律关系定性错误且管辖权异议期限的主张不成立。于是,他们逐页翻看租赁合同,对合同条款进行细致分析,明确刘X与高校的争议源于租赁关系,即便合同到期后形成不定期租赁,双方权利义务仍受原合同约束,本案应属租赁合同纠纷。同时,律师们查阅疫情期间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制作《疫情期间送达情况对比表》,发现刘X是在知晓全案情况、委托代理人后及时提出异议,具有正当理由,未超出合理期限。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高校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一审裁定。张云顺律师表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重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和对特殊时期法律规定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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