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王X与XX生物科技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王X主张担任公司经理近十年,未领工资,要求公司支付108万余元工资及赔偿,其证据有“聘书”和“授权委托书”。而公司面临着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困境。
此时,200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的彭佩荣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彭律师首先审查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发现申请人全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时间、地点及方式自行灵活安排,不符合劳动关系中“被管理者”的人格从属性特征,以此为后续否定劳动关系奠定基础。
彭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还发现申请人自2018年起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她通过调取申请人的社保记录进行验证,依据相关规定,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新用人单位通常不认定为劳动关系,这直接否定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
彭佩荣律师凭借执业20多年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经验,深入挖掘公司股权变更情况。她向仲裁庭出示公司股权变更资料,证明申请人儿子自2020年起成为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且申请人持有其儿子授权委托书参与公司决策,说明申请人参与公司经营基于股东身份和家庭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在长达近十年时间里,彭律师仔细审查,发现申请人未能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直接证据。她进一步指出,这体现出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缺乏“经济从属性”。
作为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彭佩荣律师,严谨的论证得到了认可。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的基本特征,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王X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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