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纠纷。原告称2010年8月成为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约定可收取管理费和投资回报,但二被告未支付相关款项及利息。被告则辩称协议无效、无支付义务且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翻阅卷宗时,执业不久但已有多起合同纠纷处理经验的汤思骑警觉到,诉讼时效的计算是关键。他此前处理过类似合同纠纷,深知债权债务与其他事项的关联对时效计算的影响。汤思骑立即深入研究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的关系,详细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过往案例。
汤思骑建立了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裁判文书数据库,累计收集了近百份相关文书,从中总结出常见的争议焦点和裁判规则。他还制定了“时效抗辩法”,具体步骤为:先确定债权债务与其他事项的关联,再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例确定时效起算点,最后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精准抗辩。该方法已应用于多起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的抗辩意见,认定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判决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