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XX县某农家乐经营者宋XX因不服千阳县XXXXX局作出的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先向基层法院起诉,原审判决确认处罚决定违法但未撤销,宋XX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辩称处罚决定合法,请求驳回上诉。此时,2016年执业的李超律师接手此案,他从业10余年来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
李超律师首先逐页审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发现报告书所载明的土地权属与被告主张存在矛盾,且未查明相关土地是否为农村集体土地。他通过查阅土地管理部门的档案资料进行验证,这一发现让他意识到被告作出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后续策略上需重点围绕证据漏洞进行反驳。
接着,李超律师将原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发现被告无法证明案涉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他联系专业测绘机构进行复核验证,这为后续在法庭上指出被告处罚缺乏事实基础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核查行政处罚程序时,李超律师发现被告委托机构对案涉土地进行现场勘测时未通知原告当事人到场,且在原告陈述、申辩期限尚未届满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他调取现场勘测记录和送达回执进行验证,这表明被告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李超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些程序漏洞。
此外,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李超律师,还进一步审查了被告适用的法律,发现其依据的当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与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标准明显冲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千阳县XXXXX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该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千阳县XXXXX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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