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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纷争背后的法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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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6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崔易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031186843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2535051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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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某村集体通过公开竞投,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用于开发建设。随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了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5年,租金分期递增,同时明确若逾期支付租金超6个月,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及地上建筑物。
土地纷争背后的法律博弈

起初,一切都按部就班地进行着。然而,到了2021年,两家企业开始多次拖欠租金,村集体多次催告,可两家企业仍未足额支付。面对这种情况,村集体陷入了困境,他们深知这片租赁地块及地上资产对集体的重要性,却又不知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就在村集体一筹莫展之时,他们找到了崔易蓬律师。崔易蓬律师在经济纠纷领域有着20多年的资深执业经历,累计承办案件超过3000件,尤其专精于经济纠纷案件。他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

他先是调取了2013年的《租赁协议》、2015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以及双方财务对账记录等,证实承租方长期存在逾期付租行为,且截至2021年10月欠款金额已达数百万元。接着,他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条款,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即告解除。

在应对承租方提出的“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时,崔易蓬律师展现出了他敏锐的思维和专业的判断。他指出,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承租方虽在诉讼中补缴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应予尊重。同时,他还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明确已付款项优先抵扣欠付租金,剩余部分抵扣占用费,避免诉求虚高。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除了这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崔易蓬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类型的案件。在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甲与原共有人乙早年共同登记为某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后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案涉不动产被纳入征收范围,总征收补偿款近200万元,由甲指定的侄女(被告丙、第三人丁)代为领取。甲于征收完成后不久与原告戊登记结婚,十余天后因病去世。戊以甲配偶身份诉至法院,主张分割甲名下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并要求丙、丁全额返还。

崔易蓬律师接受被告丙及第三人丁的委托后,围绕争议焦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他梳理征收补偿明细,区分土地、房屋与后期添附物对应补偿项,指导当事人收集锌铁棚搭建收据、公墓购置凭证等证据,主张专属部分权益;调取甲的多份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记录,走访多名村民制作证言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丙、丁长期照料甲生活起居、承担医疗开支,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核实甲与戊的婚姻登记时间,指出双方婚姻关系仅存续十余天,且戊未能举证尽到扶养责任,反而存在不当喂养高糖饮品等可能影响甲健康的行为;针对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申请对甲生前笔迹进行鉴定,虽因甲去世未被准许,但进一步强化了“起诉非甲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逻辑。

庭审中,崔易蓬律师紧扣“共有物分割的前提是明确共有范围”“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者可分得适当遗产”两大核心,逐一质证原告证据的漏洞,充分阐释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核心观点,认定案涉补偿款中部分锌铁棚、地砖、骨灰安置等对应款项不属于共有财产,予以剔除,最终认定甲享有的共有份额对应的补偿款金额为96万余元;采信丙、丁对甲扶养较多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判定二人分得甲份额中30%的款项,剩余70%由戊继承;驳回原告关于全额分割99万余元补偿款的诉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最终判决被告丙向原告戊返还补偿款67万余元,远低于原告诉求的99万余元,当事人对结果表示认可,未提起上诉。

还有一起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先后于2010年、2013年签订两份协议。被上诉人主张两份协议均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涉及集体土地违规转让应属无效,要求委托人返还差额款项及利息。委托人则认为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实为前一份合同的终止及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遂委托崔易蓬律师代理提起上诉。

崔易蓬律师接手案件后,敏锐地捕捉到一审败诉的核心症结在于法院对2013年《协议书》性质的定性错误。他深入研读两份协议条款,梳理资金流向,构建完整的逻辑链条,主张2013年《协议书》并非新的土地买卖,而是基于前合同无法履行而达成的终止结算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性质为“回收土地对价+资金占用利息+预期利益损失”,符合当时市场行情及民间借贷利率惯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他从法理层面论证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结合土地已实际返还并由被上诉人长期占有获益的事实,主张其诉求缺乏基础。虽然二审未提交新证据,但他通过对一审卷宗的深度挖掘,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土地收益”与“资金占用”抵扣上的事实不清,强调被上诉人收回土地后已实际使用多年并获得巨额租金及征收利益,若再获退款将构成不当得利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维持一审关于2010年合同无效及驳回利息诉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2013年协议无效及返还款项的判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崔易蓬律师始终秉持着“执法律之剑,护客户周全”的执业理念,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纠纷时,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认真负责的做事态度、敏捷的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为委托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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