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
代理被告人周某、杨某、Z某,分别为其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污染环境罪进行罪轻、轻刑及改变主犯定性等辩护。
案情内容
周某于20xx年x月下旬,伙同他人盗窃深圳市某电工电子制品有限公司108箱手机软性排线板,经鉴定价值910010元。周某后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xx年x月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杨某有多次刑事犯罪前科,2020年12月28日晚,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事故致黄XX重伤二级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Z某受他人联系运输垃圾至涉案场地倾倒,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污染环境罪且认定为主犯。案发后Z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姜远波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迅速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
对于周某,一是指出其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二是强调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三是考虑其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四是质疑被盗货物价值认定依据。
对于杨某,一是提出逃逸行为不应二次评价;二是强调其认罪认罚;三是说明其取得被害人谅解。
对于Z某,一是主张其为从犯;二是强调其自首情节;三是指出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四是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比例提出合理划分意见。
庭审交锋
周某案中,公诉机关坚持指控及量刑建议。姜远波律师强调周某的从轻情节,指出“周某作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
杨某案中,公诉机关认为逃逸应加重处罚。姜远波律师回应“逃逸行为已在责任认定中评价,不应重复加重”。
Z某案中,公诉机关坚持主犯认定。姜远波律师反驳“Z某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案件结果
周某案,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采纳其认罪认罚从轻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
杨某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Z某案,法院认定其为从犯,采纳相关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在民事部分,判决其承担4%的赔偿责任,即83.668万元。本案取得良好结果,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和赔偿负担。
律师总结
本案在被告人面临较重指控、不利情节较多的情况下,凭借姜远波律师精准的法律分析、专业的辩护策略和出色的庭审辩论能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判决和合理的赔偿责任划分,充分展现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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