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某法院立案审理韩XX与李XX、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XX在2022年x月xx日的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李XX负主要责任,韩XX父亲负次要责任,韩XX无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1001.27元。
接手本案的,是2017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宋晓。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认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可能存在问题。为了核实情况,宋晓律师逐页翻动交警部门的事故卷宗,仔细查看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描述和责任认定依据;同时,用荧光笔标记出医院病历中关于韩XX受伤情况和治疗过程的关键内容;还制作了《赔偿项目对比表》,将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与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进行对比。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赔偿项目在计算依据上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在庭审中,律师出示的《费用明细清单》与保险公司的《定损报告》在部分费用的认定上存在不可调和的对立。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酌情确定在交强险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为原告预留11880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应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3931.62元,驳回了原告对被告李XX的诉讼请求。
宋晓律师在长期处理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他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证据审查要注重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赔偿结果的因素。接下来,他计划构建一套交通事故案件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提高处理此类案件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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