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律师执业的第7年,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赵XX主张被告孙XX向其借款共计40万元,赵XX手中仅有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并无转账记录。孙XX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本案的潜在争议在于,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的情况下,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施贝贝律师在办案中侧重于证据链整理。在本案中,她通过强化借条的证明力并辅以其他事实,成功使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本案中的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同时,律师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旨在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另外,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施律师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使得法院能够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施贝贝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等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属于高频漏洞。对于仅有借条的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方律师必须高度重视对“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明。虽然本案因被告缺席而胜诉,但在对抗性诉讼中,律师应尽可能指导当事人搜集提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以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未实际交付”的抗辩。同时,要充分利用被告缺席带来的程序优势,确保诉讼主张和证据链清晰、完整。
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观察是,在进行大额借款时,除了借条,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留下交付凭证,同时可以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增强借贷关系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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