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月刚律师执业于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二十余年,独立办理刑事案件300多件,其中不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此次曾女士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就是他众多成功案例之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起,曾女士在他人介绍下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该平台平移为网络小黄金平台。她以“免费消费”为诱饵,让参加者购买全球兑购物券并获赠等价值的网络小黄金来获得会员资格,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或返利,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公诉机关为此出示了受案登记表、会员信息截图等书证,证人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女士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
曾女士最初面对指控,虽对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自身证据薄弱。刘月刚律师介入后,着重对证据进行了梳理和补强。他仔细审查了所有书证,从中发现曾女士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关键信息,以此证明曾女士构成自首。同时,律师还关注到曾女士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这一事实,将相关资金结算票据及业务凭证作为证据固定下来。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依据现有证据认为曾女士犯罪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月刚律师则回应,曾女士作为传销平台参与者属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还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自首情节,律师以到案经过等书证为依据;对于退缴违法所得,以资金结算票据为支撑,有力地反驳了公诉机关的观点。
最终,法院认为曾女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鉴于她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曾女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没收其退缴的70万元违法所得。
刘月刚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优先核查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自首;关注被告人是否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并固定相关证据;仔细审查所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从中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为辩护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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