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当事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当事人家属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便委托李星星律师提起诉讼。
李星星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承办了大量侵权、婚姻家事、建工合同、刑事等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为专精于婚姻家事类案件,同时在侵权类案件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这与本案交通事故理赔的需求相匹配。
接案后,李星星律师首先全面整理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收入经营等证据,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项目。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作为在2025年11月荣获襄阳市第五届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的李星星律师,凭借其良好的辩论能力和法律素养,在二审中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当庭逐一严谨回击。她指出抢救费用为生命必需,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不合理,依法不得扣除;受害人抢救治疗1天,结合经营证据支持误工费合法有据;家属全程在院陪护,法律不免除ICU期间的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同,一审酌定20000元符合裁判标准。
最终,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星星律师方答辩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一审确定的35万余元赔偿金额全额保留。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