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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指控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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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7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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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律的世界里,刑民边界常常模糊不清。当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的案件摆在面前,究竟是合同诈骗的刑事犯罪,还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在这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凭借专业的辩护,成功为当事人扭转局面。
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指控能否成立?

案件事实背景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公司租赁设备。然而,张某却将这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心争议点

1.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这是判断张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2.本案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明确案件性质,决定了张某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争议点拆解

1.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法院查明的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发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公司认为张某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具有非法占有故意。被告张某的辩护人则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这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理由。因为张某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设备也有合理的去向,所以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2.本案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问题。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公司主张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张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属于民事纠纷。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因为张某的行为更符合民事违约的特征,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民事纠纷。

整体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合同后,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行为。如果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在处理经济往来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张某最终被不起诉,成功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厘清法律边界的重要性。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执业十六年来,他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为张某提供了有效的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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