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梁先生因交通事故右腿严重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同年12月,在伤情未稳定时,他被迫与被告方签订《和解协议》,获赔43.8万元并约定“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梁先生伤情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从法律角度看,这份已履行的和解协议成了难题,因为一般认为协议签了就不能反悔。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在此案中,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明显不公,这就是案件的疑难所在。
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直接着眼于赔偿项目的重新计算,而是把诉讼重点放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他指导梁先生收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庭审中,面对保险公司“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指出梁先生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先生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梁先生自担20%责任后,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结合广东地区办案经验,在处理这类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纠纷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后续病历、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证据,为撤销协议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善于运用“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等条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保险公司等强势方的抗辩时,要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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