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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分割的诉讼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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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9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龚傲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21101986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2751402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执业理念: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 个人简介:龚傲冬律师现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近六年以来处理过各类民商事纠纷,为客户创造价值、弥补损失,深受客户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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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田X与被告陈X的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田X以陈X擅自卖房损害其权益为由,要求分割房产。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代理陈X应诉,精准定位法律障碍,有效质疑原告证据,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权益。
婚内房产分割的诉讼攻防

田X收到法院关于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立案通知时,心中满是愤懑。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丈夫陈X未经同意擅自售卖房产,还换锁不让她居住。而陈X则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来应对这场诉讼。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深耕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对于房产归属问题,虽然双方对首付款来源有争议,但考虑到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且房产购买于婚后,即便登记在陈X一人名下,依法很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龚傲冬律师没有将精力过多放在坚持房产完全归陈X个人所有上,而是把主要火力集中在是否符合法定分割情形这一点上。

此前,龚傲冬律师处理过类似的婚内财产分割案件,深知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法定分割条件的适用。他指出,根据《民法典》,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仅限两种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费用。田X主张陈X“挂网售卖房产”,但提交的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且房产并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

在庭审中,龚傲冬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逻辑清晰、抗辩有力。他准确把握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严格适用条件,将答辩重心从“房产是否共同财产”转向“是否满足法定分割情形”,成功引导法院聚焦田X举证不足这一核心问题。同时,他有效质疑田X提交的证据,指出房产中介平台截图无法证实真实性,且已被删除、中介公司查不到记录,使田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田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X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田X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龚傲冬律师精准定位法律障碍,有效质疑原告证据,成功防止财产被提前分割,还为被告节省了诉讼支出。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逻辑和极致的负责态度,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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