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昆明水xxx有限公司与陈XX因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2021年,原告向被告销售水泵及配件,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2022年8月被告支付2万元后,剩余货款拖延未付,经多次催款,2024年被告确认尚欠214370元仍未支付,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汤思骑。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虽有交易事实,但无书面合同,证据的关联性和完整性能否得到法院认可存疑。为查证,律师逐页翻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用荧光笔标记出供货、对账、催款等关键信息;将《对账单》与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进行仔细比对,制作了《交易往来明细对比表》;同时,致电微信客服核实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最终发现,这些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采纳了这些证据,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承担付款及逾期违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437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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