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8日至2025年6月29日,申请人A主张与某区某烧鹅店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面对这一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广东肇庆的黄宇杰律师受被申请人委托,凭借丰富的专业经验和精湛的法律技巧展开了维权行动。
黄宇杰律师于2022年开始执业,在广东肇庆地区深耕法律领域,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兼具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双重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工伤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在劳动争议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80余件。其执业理念是以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为根基,聚焦工伤维权痛点难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维权服务。
在本案中,黄宇杰律师团队围绕“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核心目标,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首先,明确法律关系性质。黄宇杰律师提交《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证明被申请人与范X约定“被申请人每月支付19000元劳务报酬包干,由范X负责团队招聘、管理及薪酬发放”,明确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同时强调被申请人仅对接范X,不参与申请人具体工作安排、考勤及薪酬核算,与申请人无直接隶属关系。
其次,瓦解“劳动关系从属性”主张。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受被申请人管理”证据,黄宇杰律师逐一质证反驳。对于工资发放,指出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工资由范X个人账户支付,被申请人从未直接发放薪酬;工作安排与考勤方面,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等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工作任务、休息时间均由范X或其指定人员安排,被申请人未实施任何用工管理;招聘入职上,强调申请人通过范X招聘入职,被申请人从未参与面试或考核。
最后,否定“职务行为”推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黄宇杰律师指出申请人证据存在缺陷,未能证明范X的行为系“履行被申请人职务”,微信聊天记录中范X的微信名系申请人单方修改,“被申请人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系断章取义。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被申请人的观点,认定申请人“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案通过精准区分劳务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明确了“包干式合作”中用工主体的认定标准,为类似餐饮行业外包团队的管理模式提供了法律风险防范参考。黄宇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诉讼策略制定能力,成功解决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认定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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