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陈晓伟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在众多案件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敲诈勒索、集资诈骗等多种类型,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丁XX、王XX等8人于2022年1月至9月间,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作为其中一员,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公司业务、郭X职位、参与数额、宣传方式等。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又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家属听从建议,退赔15万元。律师提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为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另一起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案件,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多个职位,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郝XX在投案之前咨询过律师,律师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投案以争取自首从轻量刑。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投案。后续律师与郝XX交流辩护意见,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等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在赞皇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村民时某某、冯XX夫妇以某县能源公司建设光伏发电工程占用其经营的冯XX之弟冯X2承包地及毁坏树木、苗木等为借口,在冯X2已与XX公司就占地面积等达成一致并全额收到租地款的情况下,多次阻挠施工,并扬言拆除已安装光伏设备,迫使XX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冯XX指定的其女时某2账户汇款12万元。该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时某某,阅卷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实施过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时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时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指控属实,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多个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该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行XX,了解其业务情况,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认为对行XX不利,提出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等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行XX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该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及时会见当事人、详细阅卷,全面收集和分析案件证据,为辩护提供有力支撑。在时机把握上,如建议郝XX及时投案争取自首情节,为从轻量刑创造条件。在法律适用上,准确分析每个案件的法律关系和罪名构成,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金额、犯罪情节、从犯主犯认定、自首坦白等因素进行量刑。对于敲诈勒索罪,会严格审查证据是否能证明犯罪构成。对于集资诈骗罪,重点关注资金的使用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些案件的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结尾
面对涉嫌各类刑事犯罪的普遍困惑,陈晓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辩护策略,在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把握、法律适用突破等方面展现出综合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辩护,尽可能争取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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