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州某公司作为原告,以与被告仅为培训关系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认为双方是培训关系,而被告认为是劳动关系。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刘儒学。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虽然原告拿出《专项培训协议》,且协议中有“非劳动合同”字样,但律师觉得协议性质不能仅看名称。
为了查证,律师开始逐页翻阅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制度、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律师还将《专项培训协议》与法定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进行对比,制作了《条款对比表》。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协议内容已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且按月发放报酬、日常考勤管理、指派工作任务等事实,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这与原告主张的培训关系形成了正面冲突。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刘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他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始终坚持证据为王的原则,从法定要件入手精准论证。接下来,他计划构建一套针对劳动关系确认案件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便更高效地处理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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