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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从维权困境到胜诉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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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03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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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撒某某、宋某某等多位投资者因天某某数字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受损起诉,前期维权困难。上海的徐晓律师介入后,成功为投资者扭转局面,最终投资者获不同额度赔偿。
证券虚假陈述案,从维权困境到胜诉获赔

天某某数字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5只并购基金重要事项、深圳某某重大进展以及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重大事项。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众多投资者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然而,在诉讼前期,投资者面临诸多难题,被告对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损失计算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提出抗辩,投资者胜诉希望渺茫。

此时,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接手了这些案件。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凭借丰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办案经验,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

徐晓律师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根据示范判决,被告天某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该行为的实施日为2016年6月20日,揭露日为2019年8月2日,投资者在上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天某某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同时,投资者的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个股风险因素影响所致,该部分损失不属于被告天某某公司的赔偿范围。并且,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案邮寄诉讼材料,未过诉讼时效,被告关于时效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在庭审过程中,徐晓律师依据专业知识和充分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天某某数字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撒某某各项损失251271.54元,赔偿宋某某投资损失共计201029.31元,赔偿张某某投资损失共计19269元等,多位投资者成功获得赔偿。

在徐晓律师的努力下,原本处于维权困境的投资者实现了逆境翻盘,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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