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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辩护保证下限,突破之路决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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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75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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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民交叉、涉银行卡、涉边境等案件中,李鉴春律师能从侦查阶段捕捉辩点,把握案件走向,实现从轻、缓刑或不诉。
常规辩护保证下限,突破之路决定上限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超1000起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常见处理思路是着重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多会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试图减轻当事人的罪责,但一般不会对案件性质进行根本性的挑战。

但在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他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按照常规,此类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合同诈骗案件,大概率会进入审判阶段,当事人很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的罚金

然而,实际结果是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与常规结果相比,李鉴春律师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避免了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边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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