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中,原告单某某主张自2006年起先后在六被告处工作,各被告存在混同用工情形,要求六被告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334,490元。一审判决被告一支付该笔补偿金,被告二对被告一财产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这样的判决让被告五某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此时,来自河南漯河的王世奇律师接手了被告五的委托。王世奇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企业破产、商事诉讼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接手案件后,王世奇律师仔细研究案情,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他首先厘清用工主体,指出原告已与被告一签订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了用工主体及补偿责任,这意味着该补偿责任与其他被告无关。
同时,王世奇律师强调各被告均为独立法人,不存在混同用工情形,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五与其他被告共同用工。此外,他还主张时效抗辩,指出原告对被告五的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
结尾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五的全部诉讼请求。原本被告五可能要承担334,490元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在王世奇律师的努力下成功免责,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