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法庭辩论中,原告某甲请求与被告某乙离婚,同时要求获得婚生子某丙的抚养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告代理此案的是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的盛春龙律师,他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离婚纠纷、财产纠纷等法律事务。
原告某甲称,他与被告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后来因性格差异大,双方经常争吵,自2012年2月开始分居直至2018年。而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起初,原告面临着证据收集的难题。感情不和的证据较难获取,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也需要仔细梳理。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原告进行了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对于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吵架斗殴的情况,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在收集分居证据方面,收集了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同时,还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在庭审中,有一次关键交锋围绕着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展开。被告律师质疑该合同的真实性,认为可能是原告为了此次诉讼而伪造的。盛春龙律师则指出,该合同有房东的签字确认,并且租金收据与电费、水费缴纳凭证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的事实。
最终,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对原告主张的感情不和及分居事实进行严格质证,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二是强调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提供双方仍有感情交流的证据;三是在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上,争取对被告更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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