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犯罪嫌疑人是DX,侦查机关认为,2023年5月,DX在“陌陌”app上和网友聊天后,为获取取现金额5%的报酬,同意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他人取现。他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获报酬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DX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协助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自身陈述,而关键缺失证据是能证明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能表明DX主观上“明知”取现款项性质的证据。
储博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DX委托后,第一时间提交手续并阅卷,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依据DX陈述和阅卷情况,他进行了全面的法律与案例检索。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身份无法确认,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对取现款项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相对不起诉。之后,储博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还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来印证DX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他多次和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交流“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问题。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以DX提供银行卡协助取现的行为来主张其构成犯罪,但储博刚律师通过指出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DX主观无故意等理由进行回应。最终,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储博刚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阅卷时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有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承办过程中主动积极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抓住案件可辩护重点阐述,同时做好类似案例检索工作,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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