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浙江一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原告XXX与被告XX公司、XX,第三人XX公司对簿公堂。原告称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出资36万元按被告指示转入其账户,但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归还36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接手本案的,是2014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吴俏俊。该律师对案件产生怀疑,认为不能仅依据原告说法就判定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为了查证,吴俏俊律师逐页翻看合作协议,用红笔标记出与款项用途相关的条款;仔细核对银行转账截图,制作款项流向表格;还向相关人员致电询问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
经过深入审查,吴俏俊律师发现原告转款行为是基于合作协议,且款项已用于公司筹备及经营支出。这表明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采纳了吴俏俊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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