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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德锴律师:为当事人成功驳回不当得利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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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9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邓德锴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59人 执业12年
律所:广东非凡 (斗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4201410015610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709680343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邓德锴律师,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多次珠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专业办理刑事案件。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三百多起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刑事辩护经验,能够准确快速对案件的走向及结果作出预判。为当事人应对司法机关的犯罪指控提供快速准确的法律意见。成功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争取了缓刑判决,部分案件获得了从轻处罚、取保候审,部分案件让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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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吴先生因与梁先生等人的不当得利纠纷闹上法庭,要求梁先生等人返还349771.57元的“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吴先生认为梁先生代表梁XX在他这里领取的这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但此案涉及之前的工程款结算纠纷,情况复杂,且已有生效判决,吴先生面临的局面并不乐观。广东珠海的邓德锴律师接手了梁先生的案子,他深知这场官司不好打。
邓德锴律师:为当事人成功驳回不当得利上诉请求

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源于之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06年,中建XX与XXXX签订了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吴先生与梁XX签订了分包协议。在工程进度款结算中,梁先生分四次共收取了349771.57元工程款。吴先生主张梁先生是受梁XX委托代领款项,但梁XX和梁先生均否认代领事实。在之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中,也未认定梁先生的收款行为代表梁XX。邓德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再96号民事判决书,发现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他还查阅了大量相关的工程文件,包括《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以证明梁先生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笔款项是梁先生应得的工程款。

突破口就在这些证据里。邓德锴律师多次与梁先生沟通,详细了解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他还走访了施工现场,与相关人员交流,收集了更多的证据。同时,他对吴先生和梁先生各自提供的《情况说明》进行了仔细比对,发现吴先生提供的说明加盖的是XXXX的财务专用章,而梁先生提供的说明加盖的是XXXX的公章,显然梁先生的说明更具证明力。通过证据比对和分析,邓德锴律师找到了有力的证据支持梁先生的主张,案子有了实质进展。

证据准备充分后,邓德锴律师运用庭审抗辩的手段,在法庭上清晰地阐述了梁先生的收款行为是基于其实际施工的事实,并非不当得利。他指出,吴先生在之前的诉讼中未能证明梁先生的收款行为代表梁XX,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也未认定该事实。因此,吴先生在本案中的主张属于重复诉讼。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德锴律师的意见,裁定驳回吴先生的起诉,成功为梁先生避免了349771.57元的损失。

邓德锴律师展现了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他通过仔细研究生效判决、收集证据、进行证据比对和庭审抗辩等具体工作,让模糊的事实变得清晰,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陷入纠纷的人来说,找到一个像邓德锴律师这样愿意深入研究案件、不放过任何细节的律师,或许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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