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日,李XX开始在建筑公司承建的西藏康马县项目从事平地机驾驶工作。同年11月4日,他在工地为平地机加油时不慎摔伤,11月7日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市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为由撤销工伤认定,李XX委托卓玛等律师提起上诉。
2020年执业的卓玛,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专精刑事案件的同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接手案件后,卓玛首先仔细审查通话录音,发现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李XX的通话中,对工伤事实未提出异议,这一异常情况得到了其他通话记录的验证,让卓玛确定可以将此作为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工伤事实的有力证据。
接着,卓玛对证人杨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的一审证言进行逐字比对,发现其在不同时间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证言的卓玛,深知这种矛盾会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性。经过向其他证人核实,进一步验证了杨XX证言的不可靠性,这也为后续质疑其证言效力的策略提供了支撑。
同时,卓玛调取了李XX的病历资料,将受伤时间与就诊时间进行详细比对,结合医学常识,说明内伤初期症状不明显,延后就医符合常理。这一发现为李XX延后就医的合理性提供了有力论证,也强化了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
身为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用仲裁员的卓玛,还援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李XX受伤非因工作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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