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随州,原告张X通过邻居结识被告段X后,接触到“鑫嘉”大数据投资理财平台。张X自行注册账户,因不熟悉虚拟货币兑换操作,委托段X帮忙将人民币兑换成泰达币。从2025年4月26日至6月22日,张X及案外人向段X转账179867元。段X收到款项后,按张X提供的充值链接在x易钱包完成兑换,兑换后的泰达币由张X自行管理控制、自主决定投资。然而,7月“鑫嘉”平台关停,张X的虚拟货币账户无法正常使用。张X遂以存在口头委托理财协议、段X未将款项用于理财投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及利息。
段X委托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黎芳有7年执业经验,在随州本地有10余年办案经历,累计办结案件300+,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9大领域。接到委托后,黎芳迅速厘清案件核心,即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理财的合意,段X是否对投资损失负有责任。
黎芳从多方面展开抗辩。在法律关系定性上,她仔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平台操作流程等证据,向法庭证明段X仅应张X请求协助兑换泰达币,兑换后的虚拟货币完全由张X自行控制、投资,双方从未约定风险负担、收益分配等委托理财的必要条款,所以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仅为委托代理购买虚拟货币的关系。她深知在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中,准确区分法律关系是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时,黎芳娴熟运用政策法规,援引《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她将这些规定清晰地向法庭阐明,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告诉请的法律基础。
为了完整呈现证据链,黎芳提供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兑换操作记录,证明段X已按指示完成兑换义务,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在庭审中,她通过这些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此外,她还指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注册平台、自行决策投资,应当对投资项目审慎甄别,其轻信高收益宣传而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且原告意图将平台爆雷风险转嫁给仅提供操作协助的段X,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且虚拟货币投资行为引发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1.949元,其申请的财产保全也未被法院准许,避免了被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经营不便。黎芳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和精准的抗辩,成功维护了被告的权益,其专业能力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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