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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200万的合同诈骗罪,结果:当事人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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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42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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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却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面临被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风险,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和巨额经济损失。
金额超200万的合同诈骗罪,结果:当事人无罪不起诉

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工作。首先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李鉴春律师提出了核心法律观点。一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causation,即厘清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强调张某缺乏非法占有故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张某避免了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巨额经济损失,挽回经济价值超200万元。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以相对较低的成本避免了重大损失。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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