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工作。首先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李鉴春律师提出了核心法律观点。一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causation,即厘清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强调张某缺乏非法占有故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张某避免了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巨额经济损失,挽回经济价值超200万元。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以相对较低的成本避免了重大损失。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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