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的双方,一方是某建设公司,另一方是员工缪X某。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该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标准发放。可才过了几天,3月4日公司就发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期望为由,决定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缪X某觉得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还要求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缪X某的其他请求。公司不服,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称自己是合法解除,理由是缪X某简历造假、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符合录用条件。
核心争议点及分析
第一,缪X某是否存在简历造假?
法院查明,缪X某的工作履历和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而且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就知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当时也没提出异议。原告(建设公司)主张缪X某简历造假,被告(缪X某)则表示自己履历真实。法院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现在拿简历造假说事,缺乏事实依据,所以不采信公司的说法。
第二,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查明,从公司给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原告主张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则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法院认定,该情形既无制度依据,也无事实支撑,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第三,缪X某是否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
法院查明,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缪X某也不认可。原告主张缪X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被告则予以否认。法院认为,公司这一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而且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里只说“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没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都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核算后,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要是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一定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公司解除事由没依据,咱就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迅速锁定争议核心,精准指出公司解除行为的违法之处,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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