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被告人王XX有诈骗罪、盗窃罪犯罪前科,此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胡XX召集多人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境外赌博公司提供收款服务,王XX作为“码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上传本人及他人支付宝二维码至“XX”平台用于帮助赌博犯罪活动支付结算,结算金额及违法所得明确。公诉机关认为王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XX对指控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沙璇律师自2021年开始在贵州执业,她从全案材料中锁定“XX”平台内交易订单明细表格这一电子数据作为突破口。该证据是公安机关调取的,记录了平台内的交易情况,能直观反映王XX参与帮助支付结算的具体金额和范围等信息。
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本科专业,系统严谨的法学教育为她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功底与缜密的法律思维。从事法律工作13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在本案中,她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知识能够精准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匹配本案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的需求。
接案后,沙璇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自己13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发现王XX虽有犯罪前科,但此次犯罪持续时间短,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她仔细比对“XX”平台内交易订单明细表格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调查王XX参与犯罪的具体情况。之后,沙璇律师申请法庭考虑王XX的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提交了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强调王XX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虽有前科但时间跨度长,人身危险性降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虽未采纳适用缓刑的意见,但基于王XX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XX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在结案前,沙璇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充分阐述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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