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段先生准备起诉该公司时,却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这让段先生陷入了困境,似乎维权之路变得异常艰难。
在这个关键时刻,段先生找到了张卫军律师。张卫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尤其擅长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他始终秉持着“每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人生。正义的实现不仅依靠经验,更取决于态度与投入”的执业理念,以全情投入、细致审查每一个案件为己任。
张卫军律师接手案件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公司已经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若继续以公司为被告将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于是,他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目标锁定在公司股东赵先生和孙先生个人身上。
张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全面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他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赵先生和孙先生的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且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先生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张卫军律师据此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他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被告赵先生未到庭应诉,张律师协助段先生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面对被告孙先生委托律师提出的“权利对象错误、应为优客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该公司系独立卖方、购车款打入赵先生儿子账户、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
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该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系独立缔约主体,不存在被告所称的代理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股东赵先生、孙先生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这一已知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原告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判决被告赵先生、孙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看到了张卫军律师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的专业与细致。他凭借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让我们明白了,即使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只要有专业的律师相助,正义终会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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