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承揽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福建省XX公司与福州XX公司就因承揽合同产生了矛盾。原告福建省XX公司认为自己依约交付产品,被告却未支付货款及滞纳金;而被告福州XX公司则坚称原告产品不合格,自己有权拒付货款且不应支付滞纳金。这场纠纷让双方陷入了紧张的法律对峙,此时,福州苏湖城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介入此案。
苏湖城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20年。他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同时担任着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其执业理念为“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秉持着这一理念,他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经验十分丰富。
在本案中,苏湖城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为被告制定了清晰的辩护策略。他提出原告提供的“好馨缘包装袋”不符合约定要求,属不合格产品,被告不构成违约并有权拒付货款,也不存在给付滞纳金的问题。同时,他指出若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依法调低。苏湖城律师还提出因原告产品不合格给被告造成严重损失,要求原告赔偿并返还三套版辊。
为了支持被告的主张,苏湖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证明资料,包括不合格与合格纸品包装袋对比照片、退货通知书、QQ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与多家超市、商场签订的合同等。然而,经庭审质证,部分证据因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而未被法院采信。
面对这一情况,苏湖城律师并未气馁。他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强调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被告违约。同时,对于违约金标准,他从公平原则出发,指出合同约定的每天1‰的标准明显过分高于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参照相关规定,酌定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苏湖城律师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违约金支付方式,体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苏湖城律师不仅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他还在法律教育与学术领域有着重要贡献。他受聘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担任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刑事类)质量评审专家,并参与编著法律实务系列丛书。他的个人执业事迹也受到了多家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精神与突出实绩。此次承揽合同纠纷的成功辩护,再次证明了苏湖城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深厚造诣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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