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赵X与被上诉人周X是母子关系,被上诉人孙X与周X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与周X购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赵X认为这些款项都是出借给二人的借款,要求孙X与周X共同返还。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赵X
赵X诉称自己支付的购房款和店铺相关费用均为借款,要求孙X与周X共同返还。他觉得自己出了这么多钱,就是借给儿子儿媳的,理应归还。
被告孙X
孙X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且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同时,店铺系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投资行为,并非借款。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一审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赵X在孙X与周X购房及经营店铺期间存在出资行为。围绕借贷合意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对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店铺经营相关证据等进行审查。上诉阶段,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对双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审查。赵X虽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的认定逻辑
借贷合意认定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只提供了款项支付凭证,却没有借条等能证明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而且赵X与周X是母子关系,案件又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因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所以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
购房款性质
赵X作为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
店铺相关款项性质
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且投资款具体金额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所以对赵X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举证责任分配
孙X对赵X的借贷主张提出反驳,而赵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
最终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这个案子由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尤其是亲属之间,一定要注意明确款项的性质。如果是借款,最好签订书面的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同时,在家庭共同经营中,对于出资的性质也要提前约定清楚,以免出现争议。
结尾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赵X本以为自己出资给儿子儿媳买房开店的钱能要回来,结果却事与愿违。这也提醒大家,在处理金钱关系时,要重视法律规定和证据的留存。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的这些年里,她承办了超800起案件,其中不乏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民商事疑难等各类案件。深厚的法学功底,比如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本科以及西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打下的基础,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借贷关系认定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她才能精准地抓住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帮助被告孙X取得了良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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