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经营手机店时,将普通手机改装成具备隐蔽窃听、窃照功能的器材并对外销售,被公诉机关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起诉,指控其改装销售4部手机,涉案金额5450元,面临有期徒刑实刑处罚。此时当事人证据处于劣势,不清楚哪些证据可用于辩护。2024年,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当事人找到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鹤律师。李鹤律师执业以来,承办案件上百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此类经济犯罪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李鹤律师接手案件后,决定先全面审查卷宗证据。
在这起案件中,时间紧迫,案件即将进入庭审环节。按照普通代理思路,可能直接依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量进行辩护,难以改变量刑结果。但李鹤律师熟悉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他仔细审查卷宗证据、司法鉴定意见及证人证言,发现其中两部手机因未完成合法鉴定、功能无法确认。依据证据裁判规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这两部手机依法不能计入犯罪数量。李鹤律师在庭审前及时整理思路,并在庭审中提出关键辩护意见,坚持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请求法院核减犯罪数额。同时,结合当事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获利较低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的完整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鹤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依法将犯罪数量由4部核减为2部,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物品依法没收,当事人已顺利执行完毕刑期。虽然案件已取得良好结果,但李鹤律师也告知当事人,如果后续发现新的证据证明量刑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依据法律程序申请再审,为当事人保留了进一步维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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