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施工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中标X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后,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其名下承揽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交由装饰公司施工。案涉工程于20XX年X月竣工交付,经结算尚欠工程款455,000元未付。
装饰公司在追讨欠款无果后,委托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代理此案。许青山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
许青山律师首先固定核心事实,他仔细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成功锁定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在这个过程中,许青山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他知道,这些关键事实将成为案件胜诉的基石。
然而,诉讼中出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案涉合同加盖的并非建筑公司备案公章,建筑公司据此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面对这一难题,许青山律师凭借对建设工程纠纷证据的高度敏感,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他指出,这些行为足以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了表见代理。许青山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让他能够迅速抓住问题的关键,找到破解公章抗辩的方法。
同时,许青山律师明确法律关系,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利息起算问题上,郭X主张仅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许青山律师则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成功否定了郭X的主张。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阶段。许青山律师在二审中稳扎稳打,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驳回了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许青山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执业态度,成功为装饰公司追回了拖欠的工程款,切实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也赢得了客户与同行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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