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XX公司名下的长兴XX被强制拆除,公司认为被告西安市XX区住房和城XX的拆除行为违法,遂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超律师自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于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讼等领域,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此次面对这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强制拆除行政纠纷案,李超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2022年,案涉区域被纳入地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被告被确定为征收主管部门,某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在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实施单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23年4月委托拆迁公司拆除了长兴XX。原告不服该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超律师接案后,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关键要点。他凭借多年在行政法领域的执业经验,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他注意到,原告就征收实施单位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另案提起诉讼,且该决定书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这一细节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提交了权属证明、征收文件、拆除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并进行了举证、质证。李超律师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论证。他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行为的适格被告,被告作为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主管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拆除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同时,原告在长兴XX中实际所有的建筑物面积不包括多名第三人主张的房屋面积,第三人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与原告及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已通过买卖方式取得相应房屋权益。最重要的是,被告的拆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征收房屋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且针对原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已被生效判决撤销的情况下,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西安市XX区住房和城XX于2023年4月3日至4月7日强制拆除位于西安市XX区XX街XXX中原告西安XX公司所有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李超律师在案件中,凭借其丰富的行政法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地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卓越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