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发生在江苏南京。当事人甲经营着一家企业,为了企业业务发展,他通过特定途径购买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最初获取的信息总量达XXX余条,经过筛选后,留存了48000余条。不过,后续他仅仅少量联系了信息对应主体,既没有促成实际业务,也未从中获利。之后,他还将留存的信息删除了。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到了2025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本案存在几个核心争议点。第一,当事人购买信息的用途是否合法?当事人甲主张购买信息是企业经营需要,但在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这一违规违法行为。法院经审查认定,因为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所以使用用途无法认定为合法。根据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入罪标准适用“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而当事人甲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因此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当事人是否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一方面,当事人甲具有自首情节,他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他表示认罪认罚,这体现了他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悔意。此外,他未获利且及时删除了信息,这些都可以看作是悔罪表现。综合这些情节,法院认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三,是否适用缓刑?对于缓刑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当事人甲构成犯罪,但他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同时还有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的悔罪表现。法院最终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因此决定适用缓刑。
最终,经过赵骄虎律师的辩护,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当事人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具体情节,判处当事人甲缓刑一年七个月。
从这起案件我们能得到一些法律建议。首先,企业和个人在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一定要确保用途合法合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如果涉及购买信息用于业务,要明确用途是否合法,不能为了一时之便而实施违规行为。其次,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主动自首、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在事发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像本案中的及时删除信息,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悔罪态度,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回顾这起案件,当事人甲虽然因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涉罪,但最终由于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获得了缓刑判决,这避免了实刑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而这背后离不开赵骄虎律师的专业辩护。赵骄虎律师自2011年执业以来,已有十余年时间,在刑事诉讼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学士的学习经历,让他拥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在处理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时,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前期努力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后期重点聚焦“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也正是因为他对每一个案件都秉持专业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才能在众多刑事案件中取得如此优异的辩护成果,成为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信赖的法律伙伴。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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