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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营运性质变更免责争议:律师如何助力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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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3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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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戴丽萍,执业5年,擅长交通事故责任争议与索赔。在杨X与毛X交通事故赔偿案中,人保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上诉,戴丽萍从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营运、保险公司是否尽提示说明义务入手,助力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赔偿。
车辆营运性质变更免责争议:律师如何助力维持原判

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

戴丽萍律师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责任争议案件时,有着丰富的经验。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面对人保公司的上诉理由,戴丽萍律师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她指出,首先要确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状态。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其次,戴丽萍关注到保险公司在提示说明义务方面存在问题。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特别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戴丽萍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在二审中为维持原判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戴丽萍提出的观点合理。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戴丽萍律师在执业5年中,处理了多起类似的交通事故责任争议案件,凭借她的专业能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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