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3年2月起,秦XX以江门市两处房屋为据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利用网关、光猫和固定电话为诈骗人员架设、维护设备。原审被告人张XX(2006年出生)受雇于秦XX,负责其中一处据点的设备架设与维护,为诈骗人员远程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诈骗人员冒充“客服人员”,以注销网贷额度、消除不良征信等名义诱导被害人转账,期间共骗取5名被害人资金合计144万余元,其中张XX负责的设备关联涉案金额38万余元。案发后,秦XX、张XX被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及秦XX违法所得7万元,二人已赔偿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秦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判决缴获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责令秦XX退赔剩余经济损失136万余元,张XX与秦XX共同退赔部分被害人剩余损失。秦XX对一审量刑及退赔金额认定不服,提出上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原判对秦XX的量刑是否适当?
秦XX认为自己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悔罪,违法所得仅2万元且已退赔7万元,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原判量刑过重。检察机关出庭发表意见,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秦XX系未成年人、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原审判决已据此对其作出从轻、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多名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未挽回的危害后果,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对秦XX的定罪量刑。
争议点二:原判认定秦XX的退赔金额是否合理?
秦XX上诉称,XX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从犯的退赔义务应按其非法获利数额确定,而非承担共同犯罪总额的退赔责任,原判责令其退赔136万余元不当。
法院认定,XX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按其非法获利数额确定退赔义务。本案证据证实秦XX违法所得约7万元、张XX违法所得约3500元,原判认定二人退赔金额欠妥,应予纠正。
整体判决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作案工具处理及退赔金额的部分判项;改判缴获的秦XX违法所得7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责令张XX退赔3500元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对于退赔金额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要明确自己的退赔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合理承担责任。对于被害人来说,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以便更好地追回损失。
结尾
本案中,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邓泳怡律师关于退赔金额的辩护意见,依法纠正了原审判决中关于退赔义务的不当认定,切实减轻了上诉人的退赔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邓泳怡律师自2021年执业,却已有十余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她拥有广东海洋大学法学本科学历,还完成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习,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她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全面梳理证据体系,强化辩护意见说服力,专业庭审辩护,成功推动裁判优化。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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