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某股份公司在原告甘肃某投资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后,辩称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作用力较小,不应予以赔偿。这一抗辩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使得原告的索赔之路困难重重。在此情况下,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
本案是投资者诉上海某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已经生效。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他在代理本案后,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全面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并依据生效的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同事实与法律争点,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主张路径。
在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于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徐晓律师运用其丰富的证券诉讼经验,围绕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节点进行论证。他主张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的损失,应推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为了精确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徐晓律师团队申请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
当徐晓律师当庭展示这些证据和论证时,被告代理人明显感到压力。他们试图反驳,但徐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逻辑,一一化解了对方的质疑。被告代理人在徐晓律师的有力论证下,逐渐陷入沉默,无法有效回应,这间接证明了徐晓律师庭审攻防策略的有效性。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法院认定,被告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实施日为2015年X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月XX日。原告在上述期间买入被告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损失,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同时,法院也采纳了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认为原告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该部分不应由被告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股份公司赔偿原告甘肃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虽然本案原告成功获得了赔偿,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专业知识,执行过程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徐晓律师表示,他们会密切关注案件的执行情况,为原告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后续的维权路径,体现了律师对当事人负责到底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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