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郝XX是否应认定为从犯
郝XX的辩护人提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法院经审查认为,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其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争议点二:“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但经查,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于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争议点三:郝XX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金融活动中,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幸卷入此类案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来说,要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避免出现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
这起涉案金额高达55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终以被告人郝XX被从轻处罚告终。在这起案件中,陈晓伟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为郝XX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金融犯罪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有深入的了解。在本案中,他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为郝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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