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XX公司与昆山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开始执业的胡多兵律师(当时为实习律师)参与了此案。
2018年X月X日,法院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于X月X日向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该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也未按传票要求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已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经验的胡多兵律师深知,执行查控财产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小型汽车一辆,法院虽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扣押。同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其财产作事项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时,胡多兵律师根据自己在类似合同买卖案件中的经验,建议法院对拒不履行又未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措施。执业至今已成功办理百余件债权债务相关案件的胡多兵律师提出,应将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法院最终采纳了该建议,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
之后,法院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其没有异议。胡多兵律师凭借自己务实、严谨的工作态度,协助申请执行人了解执行情况和相关法律后果。最终,依照相关规定,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在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胡多兵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为案件的执行推进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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