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自然人郑X、易X借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建X县某单位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建筑公司按比例收取管理费。之后,郑X以建筑公司名义,与王X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保温、涂料等劳务及辅材作业分包给王X施工。工程完工并于20XX年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总劳务款595501元,王X陆续收到部分款项,仍有大额劳务款未获清偿。王X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要求郑X、易X、建筑公司连带支付欠付劳务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仅判决郑X、易X承担付款责任,驳回王X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王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许青山律师提起上诉。许青山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仔细研究案件后,主张建筑公司存在违法挂靠行为,应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许青山律师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和责任主体是关键。个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并违法分包,案涉施工合同依法认定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参照结算主张劳务款。同时,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属于违法挂靠,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欠付的农民工班组劳务款承担清偿责任,而非仅由实际施工人承担。
在二审过程中,许青山律师全面梳理已付工程款凭证,核减已收款,重新确认欠付劳务款本金。他的专业和严谨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X、易X支付王X劳务款365500元及利息,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许青山律师在执业8年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执业态度,成功办理了多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此次案件的胜诉再次彰显了他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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