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苏B公司在原告辽宁A公司按约定支付3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拒绝返还保证金。原告无奈诉至河南省郑州航XX经济综合XX区人民法院,若进入实体审理,双方将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且跨区域维权会增加原告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一审阶段,被告态度强硬,给原告维权带来巨大压力,案件形势对原告极为不利。
就在此时,沈玉玮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介入案件。沈玉玮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过大量各类案件,尤其在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方面经验丰富。他深知此类跨区域案件的复杂性和难点,决定转换赛道,采用“以调解促和解”的策略。
庭审中,被告坚称不应返还保证金,认为合同未履行责任在原告。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返还保证金及赔偿维权费用。沈玉玮律师发挥其专业的调解谈判能力,运用精准的法律分析技巧,当场瓦解对方论证。他首先展示了原告支付30万元保证金的转账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被告未返还保证金的事实。接着,结合《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精准界定被告的违约责任,指出被告不仅应返还保证金,还应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面对沈玉玮律师严谨的论证和充分的证据,被告代理人一时语塞,无言以对。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沈玉玮律师凭借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调解经验,专业把控谈判节奏。针对保证金返还期限、付款方式、维权费用赔偿等核心问题,他始终坚守原告的权益底线。一方面,积极与审理法院承办法官沟通,表达原告的调解意愿和核心诉求;另一方面,与被告方进行专业、坦诚的协商,消除跨区域沟通壁垒。经过多轮艰苦的谈判,最终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20XX年,在沈玉玮律师的专业推动与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自愿调解协议。被告江苏B公司确认尚欠原告30万元保证金,分三期支付,同时于20XX年X月XX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维权相关费用。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案涉所有款项加速到期,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虽然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但后续仍存在被告不按时履行的风险。沈玉玮律师告知原告,若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维权路径。这一安排确保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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