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0日,淮安XX公司与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承包给XX公司。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如家养老中心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37800元。而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郑X,且已在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这起案件的疑难之处在于,合同相对方已经注销,要确定由谁来承担未清偿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但需要准确认定企业与投资人的关系以及债务的真实性。
章凯律师接案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收集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验收调试合格证明、工商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以证明XX公司与如家养老中心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以及如家养老中心的投资人为郑X。在庭审中,章凯律师依据收集到的证据,清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其未清偿债务应由投资人郑X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这一结果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追回了工程款。
结合江苏淮安的办案经验,在处理此类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从证据视角来看,要注重收集合同、验收证明、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债务的真实性。同时,对于涉及企业注销的情况,要准确收集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投资人的身份,为追究投资人的责任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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