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原告司某和被告吐某某是争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收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以及款项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司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被告当场出具的《收条》,上面明确载明收到款项并承诺于2025年3月底前归还,还有双方的沟通记录和视频。但这些证据面临被告的质疑,被告认为案涉款项是入股款并非借款。
顾建伟律师介入后,围绕“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这一核心要件,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组织。在一审中,提交《收条》、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合意明确、款项已实际交付,被告负有按期还款义务。被告抗辩案涉款项为入股款、并非借款,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顾建伟律师强调《收条》是关键证据,其明确的还款承诺体现了借贷关系。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案涉款项系转交某境外公司的投资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二审中,顾建伟律师提出几点答辩意见:《收条》明确记载“归还”字样,具备完整借贷合意与还款承诺,不属于单纯代收款项;聊天记录与视频可印证被告认可借款并承诺还款,证据链完整;被告主张款项为入股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与《收条》书面约定相悖;还款承诺系保证责任,并非附条件还款,被告应当按期返还。
在庭审中,《收条》成为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被告质证认为收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款项是投资款。顾建伟律师则从《收条》内容、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回应,强调证据链的完整性,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信顾建伟律师的意见,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全额追回20万元借款本金。
顾建伟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紧扣核心要件、构建完整证据链、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的方法论。围绕“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组织证据,结合收条内容准确将案件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同时在二审中有力驳斥被告的上诉理由,从而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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