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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驳回“违约金过高”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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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833人看过
导读:20XX年,原告A与被告B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被告B拖欠货款,一审判决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被告B不服上诉。杨国鹏律师精准把握争议点,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抗辩。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保障原告A收回货款及违约金权益。
二审驳回“违约金过高”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而违约金的计算与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在广西XXXX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建材供货二审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尖锐矛盾。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支付拖欠货款及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然而被告B却不服,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提起上诉。这一上诉请求与一审判决形成了鲜明的矛盾,也给案件的走向带来了不确定性。

原告A继续委托杨国鹏律师参与二审诉讼。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在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接案后,杨国鹏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专业经验,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高度敏感。他深知在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合理是关键所在。

杨国鹏律师迅速投入到案件的研究中,仔细查阅双方合同约定、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一审的案件事实。他发现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基于此,杨国鹏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应诉策略,围绕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计算标准展开专业抗辩。

在二审审理中,杨国鹏律师逻辑清晰、依据充分地指出,上诉人主张按LPR计算违约金并无合理依据。他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论证一审违约金认定的合法性。杨国鹏律师的专业抗辩让法庭清晰地认识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不仅确保了委托人顺利收回拖欠货款,更捍卫了委托人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委托人的利息损失。

杨国鹏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成功应对了上诉人的不合理诉求。他的专业能力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再次证明了他在民商合同领域的深厚造诣。无论是在本土的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民生领域,还是在全国的高端复杂业务中,杨国鹏律师都以其专业、诚信、卓越的执业准则,为每一位客户提供着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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