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XX,1998年出生,曾因抢劫罪、盗窃罪在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3年4月,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杨XX与同乡杨XX前往广州花都,将自己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涉诈资金340042.2元。9月17日,他又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
核心争议点如下:
1.自首认定问题:辩护人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查明,杨XX虽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2.非法获利金额问题:公诉机关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法院经查,指控杨XX在广州花都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获利2000元,依据仅为其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且与同案犯杨XX供述矛盾,故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3.量刑情节问题:辩护人还提出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积极协助作用;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但法院在综合考量后,认为杨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不过,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即使是熟人也不行,以免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其次,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情况,争取从轻处理。最后,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立功表现。
结尾
本案中,被告人杨XX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由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量刑时也给予了一定的从宽处理。这启示我们,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惩罚,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罪行,也能为自己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
高永帅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他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敏锐地抓住了非法获利金额证据不足这一关键问题,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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