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李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李XX,2002年出生的年轻女性。2023年4月至案发,她通过网络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其销售代理人翟XX在同年7月14日、20日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于8月11日告知李XX。但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经检测,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核心争议点:李XX是否应被判处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毕XX的陈述,证人翟XX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指控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李XX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李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处李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王X故意杀人罪案
王X因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4年11月25日晚,他在村微信聊天群扬言报复。2025年5月21日22时许,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在大门口与宋XX发生争执,先徒手殴打,后拿出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宋XX身体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关闭大门,王X无法继续伤害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XX多处构成轻伤。5月22日0时许,王X到派出所投案。
核心争议点:王X是否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人体损伤程度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曲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王X故意杀人的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指控王X犯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王X系主动归案,有自首情节,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王X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X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可对王X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王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做生意一定要合法合规,销售食品要确保安全,不能明知有问题还继续售卖,否则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其次,遇到矛盾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冲动行事,更不能用暴力报复他人,否则可能会触犯刑法。最后,如果不幸涉及犯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行为,在量刑时会被考虑。
结尾
在这两起案件中,李XX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并追缴违法所得,王X虽犯故意杀人罪但因多种从轻情节被判处缓刑。这体现了法律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孔伟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他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执业12年来承办案件逾800件,其中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在这两起案件中,他准确地为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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