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劳动者,在单位受工伤后,停工留薪期鉴定为5个月,养病到3个月时,单位通知其必须上班。该劳动者担心单位会因自己提前上班而停发剩下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2024年5月,这位劳动者找到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彭佩荣律师接手了此案。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尤其擅长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在处理工伤赔偿类案件上也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此案,彭律师深知关键在于证明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抵扣。
彭律师熟悉劳动仲裁及诉讼程序规则,他清楚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在紧张的时间内,他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一般律师可能会先进行常规的沟通协商,但彭律师没有这样做。他第一时间指导劳动者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工伤认定书、医院的休假建议等能证明法定休养期的材料,以及与单位沟通提前返岗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因为按照常规代理,若不及时收集这些证据,可能会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中处于被动,错失关键证据。
在仲裁过程中,单位主张劳动者提前上班,剩下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支付,认为这与劳动报酬应相互抵扣。而彭律师则通过收集到的证据,向仲裁委阐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律给予劳动者的“养伤钱”,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养伤期间的基本生活,让其安心养病;“上班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辛苦钱”。这两笔钱“出身”不同,目的也不同,不能相互抵扣。仲裁委最终采纳了彭律师的观点,裁决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恢复工作,有权同时获取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福利待遇。
虽然此次仲裁劳动者胜诉,但由于单位可能存在拒不执行裁决的情况,案件尚需继续推进。彭律师告知劳动者,若单位不履行裁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彭律师在仲裁期间已提醒劳动者关注单位的财产状况,为后续执行做好准备。这一安排为劳动者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最大程度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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